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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的治安与刑罚精神,可以概括为:“祖述变通,附会汉法。”
听起来很包容?
但实际上,这是一锅“蒙古习惯法为底,金宋旧法为料,再撒上一把民族歧视的猛料”的乱炖!
一、治安总纲:四等人制度下的“差别化”治理
元朝最大的特点,就是用法律形式将民族不平等固定下来,这深刻影响了其治安与刑罚的方方面面。
“四等人”制:全国人民被分为四个等级:
1、蒙古人:统治阶层,享有最高特权。
2、色目人:来自西域、中亚的各族人,是蒙古人的助手,地位次之。
3、汉人:指原金朝统治下的北方汉人、契丹人、女真人等。
4、南人:原南宋统治下的民众,地位最低。
你的法律权利和人身安全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属于哪一等。
“同罪不同罚”是公开的、合法的原则。
“达鲁花赤”的至高权力:在各级地方政府,均设有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担任的“达鲁花赤”(意为“镇守者”),作为最高监临官。
他可能不识字,但拥有最后决定权,是“地方的太上皇”。
习惯法与成文法的混合:蒙古原有的“札撒”(习惯法)与吸收金宋法律编成的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大元通制》等法典并行,常常让司法实践充满“弹性”和不确定性。
【小课堂——剧情演绎】
想象你是一位生活在江南的“南人”商人。
你的货船被一个蒙古军官的随从抢劫了。
你去官府告状,主事的“达鲁花赤”是蒙古人,审理案件的可能是色目人或汉人官员。
根据法律,蒙古人殴打汉人,汉人不得还手;蒙古人因争吵或醉酒打死汉人,最多判罚出征和烧埋银(丧葬费)。
想到这一点,你递上状纸的手可能都在颤抖。
在这个时代,你的“守法”更多意味着对更高等级特权的无条件承认和避让。
二、执法天团:多元混合的“特权”队伍
元朝的执法队伍,充分体现了其民族融合(压迫)的特色。
1、最高裁决者:大汗(皇帝)与蒙古贵族:他们拥有超越法律的终极权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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